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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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9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冠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9,1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儀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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