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仁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8,6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