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乙○○兼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前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乙○○非原告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5月間知悉被告 林宣蓉 懷孕,遂與被告丙○○結婚,被告丙○○於00年00月00日產下被告乙○○,原告對被告乙○○一直疼愛有加,詎被告丙○○於98年12月20日向原告坦承被告乙○○非自原告受胎所生,被告乙○○並於99年1月5日與訴外人 黃翊豪成大醫院婦產科進行親子血緣鑑定,確認被告乙○○非原告之子,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被告乙○○確實非自原告受胎所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丙○○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育
有被告乙○○,被告乙○○遂受婚生推定,推定原告為被告丙○○之婚生子,惟被告乙○○實非被告丙○○自原告受胎所生,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訴外人黃翊豪與被告乙○○之間是否存有親子血緣關係,依據成大醫院為訴外人黃翊豪與被告乙○○為血緣鑑定,其鑑定結果為:「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位皆無法排除黃翊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乙○○(丙○○之子,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為0000000.095193,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982%」,有該院血緣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堪認訴外人黃翊豪與被告乙○○確實有親子關係,而原告與被告乙○○則無親子關係。
㈡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又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之1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係00年00月00日出生,此有戶籍謄本為證,其受胎期間在原告與被告丙○○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乙○○應推定為原告之婚生子女。然實際上被告乙○○非被告丙○○自原告受胎所生,已如上述。又原告於98年12月20日知悉上情,99年1月26日提起本訴,亦已遵守前揭期間之規定。從而,原告於知悉被告乙○○非其婚生子女後尚未滿二年時,訴請否認被告乙○○為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另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隆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