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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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軒宇 即 張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