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巷30號4被告乙○○
邁鑫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鳳妍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