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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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吳懿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智惠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5筆土地),依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77,05
0元《計算式:【(1276.53+787.63+85.51)×3500×1690/6200】+(7212.93×1500×1690/6200)+(761.13×1500×1000/6200)=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即系爭5筆土地其他共有人吳智惠、 馮慶雲 、 曾鍾有蓮 、 曾日妹 、 余先利 、 陳林慶枝 、 陳環 、 李立寰 、 田一凡 、 楊慕震 、 林德昌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於起訴前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之起訴狀;如共有人或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中有未成年者或受監護宣告者,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所提出之書狀均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原告應提出系爭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載明各抵押權人之完整姓名),並提出各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對抵押權人之告知訴訟狀(應按受告知人及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66條、民法第82
4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