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965號聲請人 楊典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明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773702、773703、773707共3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相對人簡明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