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16號原告丞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寀薰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