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文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 楊博文 」應更正為「施文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楊博文」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施文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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