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87號原告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被告 舒慈暉 上列被告舒慈暉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7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