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96號原告 呂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人昌 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佰柒拾肆萬零仟壹佰柒拾陸元(參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六分之一,其所得利益為壹佰陸拾貳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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