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38號聲請人 陳俊良 即易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易瑩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應補正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簿冊保管人身份證明、同意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