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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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15號聲請人 李慶安 即財團法人 孫瑞麟 先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孫瑞麟先生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孫瑞麟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孫瑞麟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經教育部於民國80年4月9日台(80)社字第15859號函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經其董事會第10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董事會會議記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主管機關核備文、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孫瑞麟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