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附民上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72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 被上訴人 曾國展 被上訴人 黃竹戊 被上訴人 龔毅晉 被上訴人 吳明勳 被上訴人 吳奇弦 被上訴人 王世宗 被上訴人 李加全 被上訴人 蔡昆達 被上訴人 陳信男 被上訴人 郭迅宏 被上訴人 李鶴昇 被上訴人 楊煌正 被上訴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國展被上訴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隆 被上訴人仙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竹戊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陳述,除請求將原判決廢棄外,其餘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原審及本院刑事訴訟之陳述,略稱:不知是盜伐之牛樟木,並無故買之犯意,而為無罪答辯。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即上訴人)之訴。
二、茲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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