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5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告 陳才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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