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德勛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殺人等案件(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德勛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嫌重大,且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的爺爺重病需要照顧,請求准予重金交保以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涉犯殺人等罪嫌,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後坦承傷害被害人 王世昌游騰毅 ,惟否認殺人或傷害致死犯行,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業據證人游騰毅、 游輝古簡文奕 等證述在卷,且有卷內事證足佐,認被告所涉殺人犯嫌重大,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其所涉重罪刑度甚高,罪責極重,參諸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顯有事實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本件被告於案發後離開現場,自承在假釋中,擔心回不了家,向共犯 施侑鈞 表示「去就卡住」,先前往基隆後來始再返回桃園,嗣經警尋得被告所駕駛車輛,才查獲被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述與其他共犯間亦不一致,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足認其仍有羈押之必要至為明灼。是本件被告有羈押之原因,且依本案進度,仍有證人游騰毅、簡文奕等尚待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再參諸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犯行,侵害社會秩序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此外,卷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情形,則原羈押原因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以上揭情詞聲請停止羈押云云,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何宗霖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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