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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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90號原告 黃夢婷 被告 黃芷寧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 周芷寧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芷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