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道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蔡惠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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