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334號債權人鹽埕寶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溫進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素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所述之催繳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是否為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如是,該筆金額不得計入本金計息。
二、債務人林素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