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5號債權人 廖珮如 債務人 黃鴻明 債務人 黃許衿枝 債務人 黃敏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鴻明、黃許衿枝、黃敏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請求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三、釋明債務人黃許衿枝、黃敏郎應負連帶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依所附借據影本中記載為其擔保人,請具狀請求事項增列「如對債務人黃鴻明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黃許衿枝、黃敏郎給付之」)
四、債務人黃鴻明、黃許衿枝、黃敏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