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債權人 羅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育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
二、提供正確之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並釋明之(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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