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 江勝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昇揚自動門│板信商業銀│106年12月30日│50,000元│HM0000000││││工程有限公│行華江分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