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4號原告 曾雅芳 被告 鍾善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桃園市○○區○○○街○○○號5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且本院送達文書於上開地址,亦為被告所收受(見本院卷第67頁、第75頁),顯見上開地址為被告之住所地甚明,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所在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