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 蘇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蘇成發 │上海商業儲│106年6月30日│1,000,000│HLA0000000│││││蓄銀行樹林││元││││││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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