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國簡字第1號

原告 李光輝

游瓊妙

共同指定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石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