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83號
被告 哈冀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佳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3,89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2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