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50號上訴人 邱美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偉奇 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164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