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黃武男 被告 陳映陽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慧瑜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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