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告 林加浩 原告 席銘杰 原告 邱聖翔 原告 梁士杰 原告 蔡欣偉 原告 楊曜旭 原告 黃國志 原告 蔡慶厚 原告 王敬達 原告 范家維 原告 張瑞琴 原告 周銜治 原告 徐皓智 原告 黃鉥棚 原告 彭定中 原告 謝豐州 原告 李秉正 原告 楊啟賢 原告 陳逸翔 原告 王俊凱 原告 王怡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原告 陳宏瑋 被告 謝采樺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被告 唐文中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
林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