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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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01號聲請人 陳國祥 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鑑定時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
二、相對人配偶、全部子女及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相對人配偶、全部子女及兄弟姐妹同意聲請人指定之「監護人╱輔助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同意書。
四、聲請人願任監護人及關係人 陳淑貞 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
五、本件聲請原因。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