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883號債權人鉌豐默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婉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應請提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如:公所備查函),以資證明張婉琳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