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零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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