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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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銀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壹公克,含無法與前揭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銀河(已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95公克,驗餘淨重0.091公克;含無法與前揭毒品析離之包裝袋1個)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民國111年1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足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無訛,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且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㈠被告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95公克,驗餘淨重0.091公克)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是聲請人聲請就前揭毒品暨與之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個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維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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