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智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雅惠
楊雅琳 楊佩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000元(按:見本院卷頁13、23;至上訴人所提出本院卷頁61之資料,核係「民國106年間」其餘「單筆」不動產之資料,可供參考性不足,且上訴人所提出本院卷頁51之計算公式,面積、比例亦有誤載),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9,712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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