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24號聲請人 賴思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詳載「各張股票號碼及股數」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請就各張股票號碼之股數一一列出,勿列在一起)。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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