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0號原告 林鴻斌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楊建藩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亭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