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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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字第349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法定代理人 吳正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
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