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45號上訴人 龍大中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67,0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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