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德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前經本院以其請求原因不明裁命補正,逾期仍未陳明,此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