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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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4號
異議人 董金龍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莉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0905號裁定駁回其異議之處分,聲明異議。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異議人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