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28號
聲請人 魏朝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093-ND-0010175-0
1
1000
2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208-7
1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