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治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治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治瑋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各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定刑,上開各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4年1月3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