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木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木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木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6、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毒品相關之罪(編號1、2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編號3至5、7為持有或幫助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編號6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在民國108年5月至12月之間,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09月08日108年09月10日上午6時許108年05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640、62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640、6285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8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109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日期109年04月20日109年04月20日110年04月0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109年度訴字第206號確定日期109年05月19日109年05月19日110年05月0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1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備註2編號1至5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07月13日上午6時許108年08月05日前某日至108年08月05日上午10時許108年11月底至108年12月初間之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85號等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85號等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50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本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06號109年度訴字第20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575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01日110年04月01日112年0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06號109年度訴字第20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確定日期110年05月04日110年05月04日112年07月0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1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備註2編號1至5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8年12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50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575號判決日期112年0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確定日期112年07月0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1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