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台南市新樓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耀武 訴訟代理人 林逸青
鄭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9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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