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5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花瓶、住宅鐵門、冷氣機外殼,足以生損害於
他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損壞他人之花瓶6、7個、住宅鐵門、冷氣機外殼之行
為,時空密接,要屬一行為之接續進行,且侵害同一被害人
之同一法益,僅成立一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係一行為而觸犯
數罪名,屬想像競合,容有未洽,併為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做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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