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號原告 王麗玉 訴訟代理人 王鵬 諭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美珠 、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3,
000元,嗣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具狀追加請求薪資損失87,400元,及一併調整其他項目之請求金額後,主張其請求金額總計為788,193元,將訴訟標的金額自723,000元擴張為788,193元。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依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788,193元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7,930元,尚須補繳6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