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JAEKL,MARKLAVAL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語文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靈呱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參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中雖曾受訴訟救助,惟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於再審之訴,非有效力(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88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確定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雖其在前訴訟程序曾受訴訟救助,惟依首揭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再審之訴,再審原告仍應繳納再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惟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750元,從而,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750元(計算式:1,500-750=
750)。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趙雪瑛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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