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抗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229號抗告人乙○○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甲○○已與妻子離婚,又需照顧其母即抗告人及兩個女兒,抗告人身體有病亦無法代為照顧其兩位女兒,因仍請求法院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雖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82號,後改分為99年度簡字第1074號),於民國99年
6月2日由原審法院依法執行羈押在案,惟其業於99年7月19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借提執行有期徒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強字第540號),此有前科紀錄表及該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現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並非原審法院羈押之被告甚明,聲請人向原審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顯無理由,原審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無違誤。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件抗告狀所載有關易科罰金之請求,非本院所能審酌,應向執行檢察官為聲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