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93,562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