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隆盛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88號,111年度執沒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隆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經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0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14日釋放,嗣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10號、第807號、第92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6號、第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109年度毒偵字第929號案件,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經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淡黃色結晶2包、白色結晶1包,經
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現場蒐證照片(含扣案物照片)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929號卷第50-55頁、第57-61頁、第98頁)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再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已附著前述第二級毒品,衡情二
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蕭靖蓉附表:(扣案物)編號扣案物鑑定報告鑑定結果備註1淡黃色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2.4460公克,總淨重1.95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總驗餘淨重1.9578公克)基隆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29號卷第98頁2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7.4010公克,淨重6.55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6.5568公克)基隆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29號卷第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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